药品有商品名是国际惯例——“两会”代表热议“一药多名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07-04-17
作者:王蔚佳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时间:2007-03-12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副局长吴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指出,“不必反感、拒绝商品名,药品使用商品名实际上是国际制药业的惯例。” 这一表态让一些企业从“一药多名”的整治中似乎感到了一丝轻松。 事实上,自2006年“两会”后,“一药多名”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06年3月15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同时出台,专门治理“一药多名”。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原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贺端?表示“非常高兴”。他告诉记者,去年他对这个问题就已经有些思考了。“做药的人都知道,某些药品有商品名是国际惯例,对企业和产品的品牌树立非常关键,OTC(非处方药)产品尤其如此。”他更直接指出,“药品有商品名不该和‘一药多名’造成的高药价问题直接联系。” 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振宇认为:“在全球强调自我药疗的大趋势下,通过广告和患者沟通,形成购买关系,对OTC品牌至关重要,这个品牌的集中体现就是商品名。OTC是认品牌的,兰美抒的成功与它在全世界统一的商品名、统一的品牌不无关系。” “更现实的是,普通百姓买药的时候是不可能说出‘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这么长的专业化学名称的。他们只要求买百服咛、泰诺林或是必理通。从方便群众的角度说,商品名也是必要且重要的。”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新大陆公司董事长王晶告诉记者。 王晶对药品商品名还有更长远的考虑:“品牌是企业花时间、精力和成本培育而成的,质量有保证。如果淡化品牌,不提商品名,就没人愿意去做市场培育和消费者的健康教育,大量在包装上‘傍名牌’的仿制药就会出现,而原有的品牌厂家会成为最大的牺牲者。”她认为,在国内药业创新尚待提高的现状下,应该对商品名有理性认识,“应该在整治‘一药多名’的同时,更进一步维护品牌,鼓励创新。” 郭振宇也建议:“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国家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同品种的药品区别对待,允许原研药、首仿药和目前销售上亿元的品牌药持有自己的商品名。” 目前,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只有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 在谈及药品商品名问题时,吴浈充分肯定了其存在的积极作用。他指出,因为独有性,商品名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和后续服务的质量;也有利于药品在使用以后对不良反应有效地追踪、溯源。商品名如果能够正确地使用,便于百姓购药,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也有利于指导医生用药。而对于滥用商品名的行为,SFDA则出台相关规章,予以严肃查处。2006年全国药监部门查处了3435个品种。在此基础上,SFDA还将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整顿力度,净化市场。 本报记者 王蔚佳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其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