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人用药品商标专用权获得与保护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07-04-17
为保护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监、工商等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极严格的管理,人用药品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同样需经过更特殊更严格的审查。尤其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后,人用药品商标申请书件、实质审查标准都有一定变化。了解这些特殊规定,对尽快获得商标注册是非常有益的。 本文仅就药品商标申请、实质审查及专用权维护方面较特殊问题作简单论述。 一、简化人用药品商标注册申请书件 依据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化了申请人应提供的人用药品商标申请件,不要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这对持有人用药品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技术的科研机构或个人是有利的,通过注册商标和专有技术与他人合作,形成双赢,必将提高他们把知识快速转化为生产的积极性。 二、严格的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谈人用药品商标审查前,有必要简单介绍药品名称。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药品名称的来源比较复杂,既有通用名、别名,还有商品名、化学名、商标名等,对于除中药外的各类药品的通用名,《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规定: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依据《商标法》,并参考《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有关规定,商标局形成较规范的、统一的人用药品商标审查标准。当然,随着社会发展,该标准亦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结人用药品商标的审查实践,大约15%因不符合《商标法》规定被驳回。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违反《商标法》十一条一款规定被驳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法》十一条一款(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也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这既是《商标法》的要求,也是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践中,不少企业以药品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都被商标局驳回,浪费时间、钱财。有的企业以药品通用图形(比如药品胶囊的常用图形)申请注册商标,也是必定要被驳回的。 2、《商标法》十一条一款(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被驳回的药品商标中,违反本项规定的最多。有的企业为广告宣传目的,设计的商标表示药品的质量、功能、用途或使用对象等特点,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考虑到用安全,通常,药品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而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用途、使用对象的商标可能误导消费者,造成滥用药品,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含有药品适应症的商标,含有直接表示解剖学内容(如人体器官)的商标,被认为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特点,予以驳回;直接表示药品使用对象的,属法条规定的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情形,予以驳回。有的企业为规避上述规定,采用谐音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对于明显易误导消费者,商标局亦将引用《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驳回,如以"乙干康"作药品商标,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滥用药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三、药品商标专用权的维护 前面已经述及药品名称的来源比较复杂,同时,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标名、药品商品名的管理也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规范。但很多制药企业经常混淆药品通用名、药品商标名、药品商品名之间的关系。 1、药品商品名能否注册为商标? 药品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通常,药品(除中药外)商品名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这对打击侵权行为,获得赔偿,防止商品名被通用化,维护企业权益是非常有利的。一些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这方面作得很好,希望有更多企业意识到药品商品名作为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2、正确使用注册商标,防止被通用化。 在我国,企业没有正确使用商标,没有及时阻止商标被通用化的趋势,使得商标被作为商品通用名的案例是不少的。在制药领域,也有外国药品商标在我国作为商品通用名使用多年的案例,如来苏儿。对于今天的制药企业,尤其那些持有新发明的企业,更应防止其商标被通用化。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历史上,有的企业误把商标作为药品通用名申报药品生产标准,已被通用化,在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过程中,极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这是制药企业应引以为鉴的,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更应早采取对策。有的企业将已作为新药通用名申报生产标准的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即使因为通用名称检索的时间差而获得商标注册,也将因注册不当被撤销。 事实上,防止注册商标淡化为通用名,是制药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就应考虑的问题。药品商标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含有稍作改变的INN(国际非专利药名)词干或其中文翻译的商标,如:丽芬莫丁,其中,莫丁是INN词干"-MOTINE"中文翻译"-莫汀"的变异,这样的商标,易被普通消费者认作通用名,即使获得注册,淡化为药品通用名的可能性也较大。从防止注册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的角度来看,设计药品商标时,远离INN词干或其中文翻译,是十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