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案件的法理探讨看“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范 瑾 发表日期:2006-03-23

从侵权案件的法理探讨看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演示文稿)

 

案情简介

一审观点

n一审法院:中药是我国悠久的传统医学文化,每一个中药品种都是智力研究成果,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鹏鹞公司在已有同品种中药获得保护后,所拥有的国药准字号即不是生产该中药品种的全部合法资格标准,只有依此申请取得同品种保护权后才有资格生产。鹏鹞公司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和法规,使在保护期限内应当独占市场的亨新公司产品受到冲击,侵害了原告的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利

n一审判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鹏鹞公司在其获得同品种中药保护证书之前,停止生产和销售其产品抗癌平丸,赔偿亨新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995639.41元。

二审观点

n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实质是一种来源于行政许可的生产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等特征,被告是抗癌平丸最早的研制生产单位,所有生产批准文件俱全,属于合法生产,不构成侵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行为只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继续生产抗癌平丸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行政法规生产、销售中药品种,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请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一审与二审对比

 

争议焦点

 

1、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如果构成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1、侵害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

2、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损失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否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

2、生产销售抗癌平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权?

1、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不是知识产权

2、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侵权事实不成立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起诉

作者观点

n1、中药保护品种专属权不是知识产权

n2、中药保护品种的品种所有权属于国家

n3、法定许可的中药保护品种生产权属于物权体系下的用益物权

n4、在此类案件中,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诉讼被告,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

财产权的现行法律保护体系

n物权--民法通则、物权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n债券--合同法

n知识产权--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软件保护条例等专有法规

物权与知识产权

物权体系

n特定的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关系,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制度。

n通过物权设定契约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包括以反映财产使用价值的用益物权关系和反映财产交换价值得担保物权关系。分别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方面对物质财富加以利用。

n对财产的两种占有关系,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物权利用关系形成了物权法中以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

n传统民法认为,先有占有关系而后有物权法,即先确立了所有权才产生物权法约束。但是,当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具有了法权关系的性质时,财产的占有关系就包括了财产的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的物权利用关系。这种占有关系以保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为目的,以财产享有利用为内容,注重保护社会经济生活的静态的安全。

中药品种保护内涵

n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n第十三条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n第十四条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n第十九条 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

n第二十一条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的,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中药品种保护内涵

n 中药保护品种实际上保护的是品种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秘密

n质量标准属于国家

n技术秘密属于企业

n行政审批是对生产的授权,授予使用该质量标准生产和销售的权利(对物使用的权利)

n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对中药保护品种仿制监管的责任

中药品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保护

n技术秘密保护

n生产权许可

n专利保护

n商标、商号保护

n中药品种保护(行政保护)

 

现行中药保护体制的优点和问题

Ø提高中药品种质量

Ø降低低水平重复建设

Ø所有权不明晰

Ø技术秘密易被泄漏

Ø不能抵御国外仿制

 

中药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

n加强秘方的发觉和整理,加强完善在医院制剂与临床的研究

n学习泰国的传统知识和文化保护

n企业早期申请产品和方法专利

n加强技术秘密保护

n利用商标、商号等形成产品的综合保护和评估

企业面对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n积极应诉

n广泛学习知识产权有关政策和法规

n注重产品开发的早期调查和信息收集

n培养从产品研发到销售的全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n使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产品开发和营销战略的组成部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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